长沙雨花区区干部和莲湖村村干部抢夺村民的饭碗
我们是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莲湖村双塘组村民,我们的名字分别叫张季云,张新华,游金云,张淑君,张东明,张先明,陈超,张华,欧阳福庚。2000年我村共有集体土地2433亩,农业人口687户1790多人,随着城市化发展,我村土地被全部征收。按长沙市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60号令)对我村村民核定生活安置地196.72亩,生产安置地238.04亩,原有企业用地36.07亩(俗称:“两安”用地),进行留地安置(见证据1)。但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地方政府及国土管理部门以“公共利益”为名,超越权限,违法扩大征地范围和数量;未通过“招、牌、挂”法定程序就为房地产开发商办理批地用地手续,我村村委会主要领导伙同房地产开发商联合从中渔利,侵害村民合法利益。其主要事实如下:
一、2002年10月24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02】403号文件批复长沙市2002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约135.116公顷(见证据2),2003年4月24日长沙市政府发布【2003】第014号和【2003】016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见证据3,证据4)分别征收我莲湖村92.103公顷和24.8903公顷农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为《农博中心》,2010年7月19日【2010】第18号发布《收土地方案公告》(见证据5)征收莲湖村和红星村集体土地0.9465公顷,项目为《建设路》。
但是,时间上在莲湖村集体土地上的项目(除莲湖村留地开发项目外)仅达到共1297.7125亩(86.5142公顷),占国土资函【2002】403号文件批复的135公顷的64.1%;两岸用地项目用地也仅为470余亩,其余用地均为没有地方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的项目(即违法供地的项目)且去向不明。详情如下:
二、长沙市政府发布【2003】第014号和【2003】016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的项目用地用途均为“农博中心,单实际均改变了用途成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土地使用权性质均改变为“出让地”,开发商没有经过“招, 牌,挂”程序即取得土地使用权。详情如下:
1、2003-10-30
0:00:00 新盛.珑璟台(新华盛)
57954.620M2=86.933亩(见证据6)
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2003)字第020390号
2、2004-9-28
华盛实际新城(湖南国际汽车城项目)
合计355137.77M2532.712亩(见证据7)
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2004)第026778,长国用(2004)第026779,长国用(2004)第026780,长国用(2004)第026781,长国用(2004)第026782
3、2009-11-26
新盛.珑璟台(力通)
合计4828.690M2 7.243亩(见证据8)
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2009)第061517号
4、2010-3-2 华悦城
合计86614.13平常米,129.922亩
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2010)第005995号
共计446580.59平方米669.878亩(见证据8)
以上共1296.766亩
三、莲湖村“两安“用地使用情况: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60号令),莲湖村村民集体使用生活安置地196.72亩,生产安置地238.04亩,原有企业用地36.07亩进行留地安置,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但地方政府无视村民土地权利,在并非公共利益下强行对该集体所有制“两安”用地收回进行再征收,其详情如下:
1、2003年4月24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雨花区莲湖村村委会的农村建设用地申请,核发了建设用地(2003)政国土字第086号审批单(见证据10),长沙市国土局对莲湖村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颁发了长集用【2003】地28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见证据11),土地面积为50622.94平方米,(75.94亩),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用途为综合用地。但雨花区政府无视村民的合法权益,于2009年以“公共利益”为名再次对该地块征收,并声称“无须莲湖村村民代表大会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
2、2005年莲湖大厦为莲湖村在18亩集体两安用地上建两栋30层高楼(见证据1),建筑总面积达13万平方米,该项目曾经被长沙市誉为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的典范向全国推广,但实际只建一栋30层高楼,安置村民700余人,上有1000余村民待安置。
3、莲湖汽车配件城项目,该项目为莲湖村利用“两安”用地中的生活安置用地150亩与楠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莲湖村村委会打着为585位村民办理安置房的幌子报建,在与楠鑫公司签订合同(见证据12)时却约定:“在该地块上似建门面和住房”,“以乙方(楠鑫公司)的名义进行项目开发”并约定“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协助甲方(莲湖村村委会)办理该项目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变更和乙方围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的过户登记手续,使该项目的用地性质为国有商住用地,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该项目第一期已完成并提供长沙市规划局验收,共开发商品房149357.48平方米,实际使用集体土地103亩,土地所有权性质也改变为国有出让地(见证据13),没有任何莲湖村村名被“安置”在该项目的住房里。该项目完全违背了“集体土地上不得建商品房”,“非公共利益不得征收集体土地”的禁止性规定。区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没有引起重视(见证据14)。
4、2006年兴建莲湖商业广场使用35亩“两安”用地参与用于村民生产安置;2009年以5亩与红星实业合作获取通程商业广场2600平方米商业铺面作为村民的生产安置;“45亩交红星商圈由雨花区政府统一开发,莲湖获取固定回报”,实际以1.9亿人民币卖给红星村的开发商,由雨花区征地办出面。(见证据15)
四、莲湖村村委会的主要领导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1、2005年莲湖汽车配件城合作项目据称有村委会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人共18人在该项目中有“干股”,相当多的村委会干部在该楼盘里有一到两套住房或门面房。
2、2007年连湖村村主任袁京长将赵家冲双塘组5亩多、新立一、二组6亩多共11亩多集体土地擅自卖给他人;
3、2007年莲湖铸铁厂作为被拆迁人在国际汽车城项目中已获取拆迁补偿1000多万元,但其中拆迁了一部分,余下的一部分2010年在洞井路项目中弄虚作假把已经补偿了铸铁厂重新丈量又冒领了600多万元,2011年4月直接从雨花区国土分局财务中付给了莲湖铸铁厂厂长邱营生,袁京长与邱营生共谋,骗取巨额国家拆迁补偿资金。
4、2007年山水院庭项目在修建洞井路时支付给莲湖村水土流失费78万,该费用由袁京长经手,但直接进入连湖村村部财务账内;
连湖村村主任袁京长的“表妹”熊翠英只有住房42.3平方米,座落在现连湖村保障性住房项目范围内,但在修建建设路项目时,被补偿了33万多,在保障性住房项目因没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熊翠英又在该项目中得到补偿19万多(先后补偿两次),熊翠英只是众多违法获拆迁补偿的恶性案例之一;
2011年莲湖村在圭塘河项目与国际汽车城项目交叉路口处有集体土地6亩多,已经以莲湖社区村委会的名义取得了国土行政部门同意作为“两安”用地的认可,但该土地仍然被村主任袁京长卖给了华悦公司,所得卖地款不知去向。
雨花区政府和莲湖村村委会在征地中违法行为侵害了村名的合法权益:
莲湖村两安用地系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60号令依法留取的,雨花区政府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2/3以上村民同意的程序,强行收回莲湖村“两安”用地不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地30号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第1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11】第7号等)的规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不但要有房子住,更要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将村民的市场用地强行收回,村民不可能住在高楼里天天只喝白开水过日子,徒弟是村民们全部的、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村民们的命根子。
综上所述,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立案查处,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我们定将积极配合调查!
莲湖无日月,神舟有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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