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恰恰 发表于 2013-6-22 13:14:10

七台河副监狱长被诉行受贿 非法证据排除调查遭遇阻力

七台河副监狱长被诉行受贿 非法证据排除调查遭遇阻力

本报讯 (记者 胡建辉)原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以下简称七台河监狱)副监狱长白和文被起诉受贿罪和行贿罪。5月31日,站在黑龙江省林区苇河法院的被告席上的他,向法庭提出他遭到检方刑讯逼供,要求非法证据排除。

当天的庭审是二审开庭。今年1月14日底,黑龙江苇河林区基层法院,针对检方关于白和文贪污、受贿、行贿的起诉,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贪污罪的起诉,判决白和文犯有受贿罪的行贿罪,数罪并罚,执行刑期15年。

据了解,七台河监狱因未能归还七台河市惠祥信用社的到期贷款,遂决定将监狱所属的铁西煤矿8年经营权出让给信用社,以经营利润抵偿信用社1600万元贷款。2006年10月1日,时任副监狱长的白和文通过其外甥宋殿明,以佳木斯大东煤炭经销公司名义从信用社手里承包了监狱煤矿8年经营权。

2009年5月,宋殿明委托白和文把剩余的5年煤矿经营权,以471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刘军。刘军一次性偿还煤矿尚欠信用社贷款与利息710万元,及补偿白和文前期投资1000万元外,刘军将3000万交给白和文。获得转让价款后,白和文支付给信用社主任杨宝仁1100万元。

据此,黑龙江苇河林区检察院认为,白和文承包监狱煤矿期间,杨宝仁利用自身的地位和社会关系,为煤矿安全检查、矿工死亡等事宜,与多部门沟通协调,以达到煤矿正常生产为目的。白和文支付给杨宝仁的1100万元,应被定性为行贿。当天的庭审中,检方认为白和文是从杨宝仁处得到了煤矿经营权,并在转包中在杨宝仁的帮助下获得巨大收益,从本质上二人之间并非是民事合伙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所以说合伙关系不成立,

而白和文在庭审辩论时指出,他与杨宝仁是口头协议上的合伙关系,白和文付给杨宝仁1100万,是监狱煤矿经营利润的分红,而且他付给杨宝仁分红是在煤矿经营权转让给刘军后,谈不上谋取私利。

白和文的辩护律师黑龙江吉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坚表示,白并没有假借他人名义承包煤矿;无论是大东公司,还是白和文本人,都没有利用杨宝仁的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大东公司以及白和文本人均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1100万元属于利润分配。

关于承包主体,七台河监狱煤矿与七台河惠祥城市信用社签订《出让经营权抵债协议书》,七台河惠祥城市信用社与佳木斯大东煤炭经销公司签订《出让经营权承包协议书》,以及大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殿明给白和文的委托书等书证予以证明。

非法证据排除调查受阻

在本案的一审开庭时,白和文向法庭提出遭到刑讯逼供,要求检方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在二审庭审时,白控诉检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令人发指、手段极其残忍的,并展示左腿小腿部被办案人员踢掉一块皮的伤口,故应将其所有有罪供述证据做非法证据排除。

当天的庭审中,黑龙江林区检察分院提出,要求侦查人员到庭进行调查,已经向相关人员发出通知,因办案人员在外办理案件,无法到庭,书面材料提交法庭。

对于提供审讯全程录音录像举证不能的原因是:审讯在两个基层检察院,基础条件不具备,没有形成审讯的同步录像;向法庭出示两个看守所犯人出具的白和文未受到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词以提交,白和文体表检查证明也显示其未受到身体伤害。

根据最高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类案件,有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排除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定要求,公诉机关不能提供本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非法证据排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白和文辩护律师张坚表示,检方的证言取得程序不合法;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在押人员的证言内容不足以排除刑讯逼供行为的存在;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存在造假之嫌,不足采信。

[责任编辑: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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